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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13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檢視個人資料正確性。
二、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