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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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4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確認其有否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