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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9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利用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