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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20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不得轉供內銷。

已補繳關稅及貨物稅稅款及滯納金之原料,於加工外銷出口後,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退還所繳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