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3 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之申請,以貨品業已外銷者為限。

將貨品售予在中華民國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個人或有其他應予退稅之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視同外銷,其出口日期以交易憑證所載之交貨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