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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21 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載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該保稅運貨工具之所有人應即以書面向目的地海關報告,並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