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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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23 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海關辦理事項,在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及其他儲存海關監管貨物場所,得由其專責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