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27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