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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2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