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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7 條
前條所定保證金之金額,海關得視各業者性質,依當地進出口貿易情形並審度未來趨勢,報請財政部核准調整之。

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調整時,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