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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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8 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由海關予以編號並發給執照憑以承運海關監管貨物,並應每二年檢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
前項執照每一保稅卡車、駁船及保稅貨箱發給一紙。但保稅貨箱得總發給一紙。
第一項執照遺失時,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即申請補發。<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