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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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9 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應在車身、貨箱或船身兩側明顯處,油漆所有人名稱及海關編號,並不得擅自塗改或以未登記之運貨工具冒用,保稅卡車、駁船並應將執照懸掛車、船內;保稅貨箱應將執照或影本隨箱攜帶,以備海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