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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 104年01月26日)
第 4 條
海關緝私艦艇、車輛及其人員,為執行緝私任務,得進出海岸、港區、軍運碼頭、機場等管制區及關係場所。

前項艦艇、車輛及其人員之進出及識別方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各關與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