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11年09月06日)
第 11 條
物流中心貨物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申請書表,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准予出口。出口後,如需辦理沖退稅者,由海關核發出口證明文件,憑以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