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11年09月06日)
第 20 條
物流中心與保稅區廠商間保稅貨物之進出,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惟應憑相關文件即時登錄電腦後進出中心,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報,憑以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