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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11年09月06日)
第 26 條
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關手續即行提貨出倉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