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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11年09月06日)
第 9-1 條
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儲,專責人員依規定點收,並應即辦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將進站貨櫃動態訊息傳輸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二、將已簽章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站。

前項貨櫃拆櫃進儲作業完成,專責人員應即傳輸拆櫃結案之貨櫃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保稅貨物出口或運往保稅區,物流中心應開立運送單,並應根據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辦理核銷備查。

前項情形,物流中心未取得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聯繫追蹤確認保稅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間,並註記於存查聯。

保稅貨物進儲,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有資料可供查詢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