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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 106年05月18日)
第 7 條
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假扣押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一、已提供於應追補金額之相當擔保。
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定。
三、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經合法清算完結,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