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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 110年03月22日)
第 5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用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該動產主管機關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贈與手續。其屬公用財產,應於報請核定贈與時,一併報請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國有動產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由該動產管理機關逕行辦理贈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