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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 92年08月06日)
第 5 條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
五、計價。
六、造冊通知。
七、召開協調會。
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
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