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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111年04月20日)
第 4 條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經任職機構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仍應優先履行其對財政部及任職機構之各項義務,並應積極配合財政部與任職機構安排之各項練習、比賽及相關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