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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111年04月20日)
第 6 條
任職機構同意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