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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111年04月20日)
第 8 條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違反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或有第六條情事經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者,任職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