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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 104年02月04日)
第 20 條
存保公司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完結時,如收回之款項小於支出成本時,其差額由所屬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沖,不足抵沖部分,應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