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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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 110年10月13日)
第 43 條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