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 110年10月13日)
第 45 條
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
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或網路刊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