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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 110年10月13日)
第 47 條
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

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