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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92年06月30日)
第 15 條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放款,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