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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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 111年12月19日)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檢具申請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主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