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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 111年12月19日)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
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