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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 86年05月14日)
第 14 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應承受消滅社之權利義務。

新設社或存續社自消滅社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消滅社承擔之債務額及向消滅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應列為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