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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四 章 財務 ( 107年12月05日)
第 36 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