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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六 章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 107年12月05日)
第 54 條
票券商應申請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 55 條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第 56 條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 57 條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