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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 91年07月02日)
第 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份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份。
二、對他人持有之股份,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利。
三、該他人持有股份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