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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2年12月04日)
第 13 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金額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