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兌償 ( 104年07月21日)
第 35 條
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應由集中保管機構代持有人辦理提示兌償,並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

第 36 條
集中保管機構代持有人辦理短期票券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應依短期票券持有人及發行人同意提前兌償文件為之。

第 37 條
集中保管機構代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兌償短期票券,應依兌償數額,於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記載兌償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代投資人兌償短期票券,應依兌償數額,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記載兌償數額,並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記載兌償數額。

第 38 條
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短期票券不提示兌償,應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投資人辦理前項不提示兌償,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前二項不提示兌償,集中保管機構應依不提示兌償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分別撥入各該帳簿之限制性部位或投資人限制性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限制性部位,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部位,記載不提示兌償數額。

第 39 條
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集中保管機構應將該短期票券交與持有人。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集中保管機構應將其不獲付款證明及相關債權證明書交與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