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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112年08月25日)
第 12 條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範本制定,該通知書函範本並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後,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