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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15日)
第 14 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下列交易:
一、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三、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前項所稱避險目的,指為移轉已持有表內、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