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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15日)
第 25 條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

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依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