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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15日)
第 28 條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除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外,應明確告知交易相對人,信託業係以受託人身分與其辦理信託財產之交易,不得有使他人誤認係與信託業自有財產交易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