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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應遵循事項 ( 110年06月30日)
第 33 條
清算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清算帳戶餘額資料予管理銀行,該項餘額之時間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二、配合管理銀行需要提供清算帳戶存款明細資料予管理銀行。
三、清算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提供資料予管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