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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4 條
依本辦法發行之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之使用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得兌換為外幣使用:
一、使用於我國境內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之相關融資。
二、使用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永續經濟活動之相關融資。

外國銀行分行應就資金用途、融資撥貸及控管情形,建立評估程序、定期查核及監督等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