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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9 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

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