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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4月27日)
第 12 條
審查會議成員自接獲創新實驗有關資料之時起一年內,不得作為與該創新實驗申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創新實驗申請人,並不得擔任該創新實驗申請人之合作廠商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