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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14 條
本事業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兩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四、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