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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16 條
本事業於推出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