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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 110年06月30日)
第 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