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法施行細則  ( 97年06月13日)
第 11 條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