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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4 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風險控管說明書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