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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6 條
保險人處理賠案所可能產生之下列費用,應以處理費用核銷之:
一、照相、複印費用。
二、電話、郵資等費用。
三、差旅費。
四、勘驗傷亡費用。
五、其他合理且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除部分照相、電話、差旅費用不易按件分攤者外,其餘處理費用均按件分配。

保險人處理本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第一項費用應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